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重视惩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单义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通常比较难被发现,容易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笔者认为,惩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重视罚金刑,确立倍数罚金制。鉴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贪利性、经济性特点,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遏制应当主要以利益为考量因素来设计。建议提高罚金刑在该罪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取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采用“倍数罚金制”的立法模式,以此削弱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抑制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是增加资格刑。建议在刑法中充实资格刑的内容,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或“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在一定经济领域内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权利的资格,可以消除犯罪人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机会。
  三是转变观念,加大打击力度。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容易出现立案难问题。笔者认为,可遵循“相似+接触+排除合法来源=侵权”的思路开展取证工作。“相似”是指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接触”是指侵权人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排除合法来源”是指侵权人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