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惩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发布日期:2017-12-04 作者:单义律师
二是增加资格刑。建议在刑法中充实资格刑的内容,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或“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在一定经济领域内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权利的资格,可以消除犯罪人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机会。
三是转变观念,加大打击力度。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容易出现立案难问题。笔者认为,可遵循“相似+接触+排除合法来源=侵权”的思路开展取证工作。“相似”是指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接触”是指侵权人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排除合法来源”是指侵权人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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