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知一二
发布日期:2017-12-31 作者:110网律师
1概述
事实婚姻,顾名思义即事实上构成婚姻关系,再形象一点就是没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部分会玩微信或者说正在看这篇文章的朋友们,都不会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因为众所周知,现在结婚都要到民政局去领证,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父母辈中可能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虽然他们没领结婚证,但婚姻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
2律师说法
事实婚姻,主要是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比如说,某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某女1972年5月1日出生,那么在1994年2月1日的时候,男方为23周岁多,女方为21周岁多,此时他们是符合结婚条件的,因为结婚男的需年满22周岁,女的需年满20周岁。那么虽然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双方有相关证明(如村委会证明、户口簿登记信息等),即会构成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相应的,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未符何结婚实质要件,最简单如年龄不够。那么他们就要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只能叫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虽然也可以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但两者有明显区别,比如同居关系的相对方是不存在继承权的,比如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和承担等。即便到了现在,很多农村地区的家长依然认为按风俗举办婚礼才叫“正式结婚”,领证不领证的并不重要,这样的观念亟待改变!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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