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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行为,怎么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发布日期:2018-01-15    作者:张梅律师
一、网络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行为?
1、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
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二:转载侵权。
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
3、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三:网络抄袭与剽窃。
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
4、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四:网页设计侵权。
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
5、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五:链接侵权。
一般的链接如果仅指向需要浏览的其他网站的首页,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有些网站却通过内链技术,或纵深链技术,使设链与被设施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不经过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这样,事实上就构成了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
这种超链接行为产生两种结果:
(1)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无偿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优良商誉。
6、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六:下载侵权。
这是指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私自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欣赏需求,或者用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下载行为被用于商业目的,则侵犯了网站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对作品的无授权使用和对网站及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
二、怎么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在线盗版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线盗版是指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复制和发行或者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的行为。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根据该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2、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有些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将其登载在网络上,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可以无偿地下载,虽然并未直接获利,但由于登载侵权复制品,提高了网站的点击率,从中间接获利,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间接营利目的,也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3、侵犯著作权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
如果被侵权复制、传播的复制品并非是营利性的,而且侵权人实施非法复制、传播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只是为了提高网页的点击率,增加广告收入,从而间接获利,但其复制、传播复制品的行为可能使被侵权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罚盗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行为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数额标准,依法追究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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