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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

发布日期:2018-01-19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解除
A大学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腾退A大学大门右侧2号门面。2、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水电费570.30元。3、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滞纳金(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日租金标准的5倍493.15元计算至腾退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31日,A大学与徐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续租合同,A大学多次通知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却拒绝退房。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租赁合同解除
2014年12月31日,A大学为出租方,徐某为承租方,续签了对A大学大门右侧2号门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续签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被告续租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约定年度租金额36000元;水费每吨加收0.1元,电费每度加收0.1元,据实支付。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双方仍然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3月17日,A大学以书面方式,向承租方发出《告知及承诺书》,告知合同已到期,依据湖北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4月底对此门面进行招租。请在三天内退出房屋。A大学已于2016年9月20日收取了徐某截止至2016年7月31日的租金。2016年8月18日,A大学向承租方发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告知承租方:A大学拟对出租房屋进行公开招租,要求承租方及时腾退房屋。,判决如下:确认A大学与徐某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年11月29日解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
A大学与徐某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黄石港区世政小吃店不是合同的当事人,A大学未能提供其应当承担合同连带责任的证据,故对A大学提出由黄石港区世政小吃店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合同在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合同双方未续签合同但仍然继续履行,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A大学要求承租方腾退租赁房屋前,应当先行依法解除不定期的租赁合同。A大学虽然已经向承租方发出了两份函告,且函告内容明确为要求腾退房屋,仍然不能替代规范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而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且A大学为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以完善其对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要求而已经提起了以腾退房屋为目的的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可能,为减少诉累,本院确认A大学与徐某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年11月29日本案开庭庭审之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承租方应当腾退房屋返还给A大学,并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水电费用标准,向A大学方支付据实结算欠交的租金及水电费用。故对A大学要求由承租人徐某腾退房屋和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用欠款的诉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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