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同居32年闹离婚 禁结婚者同居违法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卢玲英与熊骆生的同居关系。
“原被告于1981年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是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双方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对于本案的判决,法官进一步解释称,由于原被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能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双方虽然于1981年11月开始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双方的表兄妹关系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法院也不能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应以判决的形式予以解除,对同居生活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也一并作出了处理。
法官表示,除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禁止结婚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均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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