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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拼车”出行的那点事儿

发布日期:2018-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春节前后,面对火车一票难求,拼车成为一种潮流。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拼车过程中可能会有意外事故的发生,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而这种拼车行为本身是否合法?为拼车而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日前,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法官,由法官结合具体案例对拼车过程中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有偿拼车不属商业运营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2013年春节前,家住江西的小赵因未能买到回家的火车票,遂在某网站上查找到一条拼车信息,终点刚好是自己所在的县城,小赵按照信息中所留的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分摊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的约定,向车主小李交纳了拼车费300元。返乡路上,小李驾车在京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经交交警认定,车主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向小赵赔偿了各项费用近10万元。由于小李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了包括乘客险在内的商业保险,小李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小李的车辆属非营运车辆,却有偿搭载他人系进行商业运营为由决绝理赔,小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客观方面则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本案中,小李在网站上所发的信息中已经明确说明,该300元系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该笔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小李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指出,春节期间的有偿拼车,是在春运购票难的背景下催生的,搭车方可以尽快往返,免去携带行李的不便,甚至可能花费比搭载其他交通工具更便宜。车主同意他人拼车,可以分摊原本由自己独立承担的高速费、油费,路途中还可轮换驾驶,有效避免疲劳。车主到家后,不会产生再次客运行为,因此不应认定为商业运营。

  无偿拼车出事故

  车主仍须担责任

  老宋与老张系同乡,二人均在北京打工,平日多有交往。2013年春节前,老张驾车返乡过年免费捎上了老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宋严重受伤,,住院治疗30多天,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这次事故对老宋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宋只好将昔日的好友老张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共计10万余元。

  老张认为自己系好心让老宋免费搭乘,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则提出,老张的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事故发生时,老宋系车内的乘客,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张同意让老宋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老张作为车辆驾驶人员,负有安全驾驶责任,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

  法官指出:老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种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老宋系交强险被保险车辆上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范围,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老张赔偿老宋各项费用2万余元。

  拼车可提前签协议

  但人身伤亡不能免责

  小孙老家在山东潍坊,过年准备自己驾车回家,几位老乡都提前跟他打招呼说到时候要搭车同行,小孙不好拒绝,但考虑真出了什么事情担不起责任,想跟老乡提前写个协议,约定好在回家的路上如果出了事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于这样的协议法律是否认可也拿不准。

  法官指出,小孙想跟自己的老乡签订俗称的“拼车协议”,一般来说拼车协议是一种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责任等权利义务的一种约定,这种协议在一定的程度上对拼车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可达到事前控制的效果。但是,对于其中的一些免责条款,则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合同法》中就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官给出的拼车建议

  拼车出行,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提前了解;其次要认真检查车辆现况,对车辆年检及保养的情况进行了解,确保出行的车辆安全;要对车辆的投保情况进行了解,如果该车辆除了强制险之外未投保商业险,“拼友”最好根据行程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选择短期、低费的险种即可。

国外 “ 拼车 ” 立法现状

  很多国家对于拼车出行采取倡导和鼓励的方式,这样有利于减少道路上的车辆,降低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的排放:

  德国:高峰期空车上路要罚款

  在“环保王国”德国,拼车是很普遍的行为。

  德国常见拼车有两种:一是通过网络找司机,与其平分汽油费;二是通过专门的拼车公司。德国各大城市、大学乃至大型超市还设有“拼车中心”、“拼车俱乐部”等,为有搭车要求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德国拼车的方式还有很多,例如多个人合购一辆车使用。

  德国对拼车的管理也十分严格,各个城市设立拼车管理办公室,并通过一些行政举措给予鼓励。在一些城市,赶上交通高峰期,空车上路会被罚款;各个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停车点,方便上下车;有的城市还设有拼车专用道路。

  德国拼车车主、交通工具和搭车人的真实身份资料在搭车中心都有备案,发生违法行为和违反承诺行为会受到法律追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保险公司按德国法律根据责任正常理赔。一些保险公司也为这块业务开辟了增值业务,甚至1欧元就可以获得额外保险。如果双方缺乏信任,还可以相互签一个担保合同。

  美国纽约:一人乘车有些道不许走

  纽约市政府设立了拼车专用车道,鼓励私家车主上下班拼车。这种车道只允许车内乘坐3人或3人以上的汽车行驶,否则将被处以100美元以上的罚款。

  为鼓励市民搭车出行,进出曼哈顿的繁忙通道仅供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乘员的车辆使用,高峰时段禁止单人驾驶的车辆使用进岛的某些桥梁和隧道。

  英国:“拼车族”可上公交道

  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英国政府准备允许那些“私人共乘车辆”使用公交车道,以鼓励人们相互“搭便车”。

  法国:政府企业都鼓励“拼车”

  拼车在法国并不普遍,不过法国企业对此非常支持,许多企业出台了鼓励措施,如向拼车职工发放节省占地费,以奖励他们节省停车空间;还有一些企业在内部网站上开辟拼车网页,为职工提供便利。

  巴黎市政府也提倡行人搭伴出行,由同事、邻居自愿组合,或求助于搭车中心,寻找搭车伙伴,共开一辆轿车上下班或外出。

  澳大利亚:出租车司机愿意撮合

  在澳大利亚,拼车多数发生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

  在南澳大利亚州,政府规定出租车司机可以撮合乘客进行拼车,但是必须征得乘车人同意。如果乘车人同意拼车,那么司机估算最终的出租车费用,然后向每个人收取最终车费的75%。这项规定照顾了各方利益,促使出租车司机能够积极地促成合理拼车,节省公共资源。

  韩国:乘员3人以上免拥挤费

  1996年底,首尔将汽油税提高了一倍,并征收道路使用费。一是征收“交通拥挤费”,每辆车收2000韩元;二是对乘员3人以上的车辆进行免费。

  韩国不仅私家车可成为“顺风车”,就是出租车也可由多位乘客拼车,名曰“合乘制”,坐几个人可以由司机来决定,只要乘客去往同一方向,司机可以向每个客人收取独自乘车应收取的费用。

  日本:公寓提供“拼车”服务

  为节约养车费用、保护环境,日本以城市为中心不少人也开始尝试拼车出行。不常用车者也开始放弃使用自家的汽车,转入拼车族。但是,日本的拼车不是几个人互相搭车,而是所住公寓提供共有车,拼车族交费使用。使用日本的拼车服务需要提前注册成为会员。通过领取的ID卡开车。与一般的汽车租赁不同,拼车服务可以24小时使用,费用仅根据使用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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