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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研究

发布日期:2018-03-21    作者:单义律师
导读:随着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筑市场的管理逐步标准化、法纪化、规范化,工程施工单位越来越重视工程索赔工作。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索赔工作是继投标中标、现场管理后又一项主要工作。1、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遇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工期,费用
 
随着国家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彻底转变和进一步改革开放,建筑市场的管理逐步标准化、法纪化、规范化,工程施工单位越来越重视工程索赔工作。建设工程施工索赔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索赔工作是继投标中标、现场管理后又一项主要工作。在市场经济中,承包商的最大目标就是要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也就是实现最大的企业价值。论文参考网。承包商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必须搞好索赔和避免反索赔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施工索赔的作用
施工索赔必须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是一种经济补偿行为。施工索赔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保证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义务受法律制约。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并且由合同的性质决定。如果没有索赔和关于索赔的法律规定,对双方都难以形成约束,这样,合同的实施得不到法律保证。索赔能对违约者起警戒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所以,施工索赔有助于工程承包双方更紧密的合作,有助于施工承包合同目标的实现。
2、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任关系。有权力,有利益,同时又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谁未履行责任,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则应承担相应的惩罚,予以赔偿。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关系就不平衡。
3、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在现代承包工程中,如果承包商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不精通索赔业务,往往使损失得不到合理的、及时的补偿,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4、促使工程造价更合理。施工索赔的正常开展,把原来打入工程报价的一些不可遇见费用改为按实际发生的损失支付,有助于降低工程报价,使工程造价更合理。
二、施工索赔的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是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2、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商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换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以及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1)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这种在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条款,常称为“明示条款”。一般,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示条款的,这类索赔不大容易发生争议。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有一定索赔权。
(3)道义索赔,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看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甚至承受重大亏损,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此项索赔的规定,所以也称为“额外支付”,这往往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但较为罕见,可以争取。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4)承包商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等。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主要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6、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1)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这是工程索赔通常采用的方式,它避免了多项索赔的相互影响和制约,解决起来较容易。
(2)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
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索赔,是在特定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索赔方法,应尽量避免采用,因为它涉及的因素十分复杂,纵横交错,不太容易索赔成功。
7、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业主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商对此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
(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业主或承包商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商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免费论文。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地索赔。
(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三、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施工索赔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这两个方面的索赔有时是交织在一起的。工期索赔中含有费用索赔问题,不过是以工期索赔为主。费用索赔中有工期索赔问题,不过是以费用索赔为主。
1、关于工期索赔的一般情况
(1)由于业主的原因拖延工期。主要是业主不能按时完成合同条款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或业主不能按时完成合同条款规定应该完成的工作而导致影响工期。如:业主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足够的施工现场或虽按时提供了施工现场而施工现场却受到其他干扰而影响工期将导致承包商的工期索赔。论文参考网。其他业主原因拖延工期的情况有:业主不能及时提供有关图纸和不能及时审批补充设计图纸、工程师不能及时审批材料认可函、工程师或质量监督部门不能及时检验已完工程而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等。如果业主或工程师的行为影响了承包商的工作导致承包商不能按期完成其工作都将引起承包商对工期的索赔。
(2)超出合同可预见的恶劣自然条件。如:洪水超出合同条款给定的标准而影响了承包商的施工或损坏了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承包商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申请。
(3)地质条件或施工现场与合同条款的规定不符导致施工方法或设计变更。免费论文。如:土质、岩石级别发生重大变化等。
(4)非承包商方面人为的因素导致工程受阻。如:业主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关系处理不当所引起的纠纷干扰了工程施工等,其他因素如:业主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不能按时供货导致工期延后等。
总之,承包商如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其工作,工程的所有变更都将引起承包商的工期索赔。
2、关于费用索赔的一般情况
(1)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索赔。一般来说,在一定限度内的变更是允许的(中国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 39.7条所允许的范围是15%),也是完全正常的。但是变更超过一定的限度(例如:GF-97-0208所允许的限度)就会使承包商执行合同的经济条件发生紊乱,从而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导致承包商的索赔。
工程变更通常情况下有三种情况的变更而每种情况又因合同的计价方式不同各有区别。
①工程量的增加。当按标书工程量清单,增加量超过一定比例(例如:15%)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包商不要求解除合同,而是承担了实施增加的任务,那么承包商有权得到超过限额以外的款项。
②工程量的减少。工程量的减少与工程量的增加的情况是一样的。当工程量减少的幅度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时,承包商有权提出款项索赔,且承包商有权对管理费、保险费、设备费(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等全方位进行索赔。业主应赔偿承包商因工程量减少所引起的损失。
③是子项工程的性质发生变化。设计修改必然导致子项工程的性质发生变化。如果子项工程的性质变化所引起的子项工程数量变化超过标书或合同所规定的额度,承包商必然就应提出索赔。
工程变更的费用索赔一般是整个工程索赔的重点。但是,应当注意,这种变更必须由工程师提出而不能由承包商主动提出或未经工程师同意,否则索赔将不成立。同时未经工程师同意的变更,承包商所做的这部分工作,业主可以拒绝支付任何酬金。
(2)价格变动引起的索赔。如果工程师或业主要求改变工艺、配方或施工用料,导致价格发生变化,承包商有权索取价差补偿。
(3)合同索赔。当业主违反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与合同条款之间有矛盾使承包商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承包商可提出合同索赔。如:如果业主出于某种需要,要求承包商缩短或延长工期(如:资金原因等),承包商将对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向业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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