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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调解遵循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8-03-22    作者:许仙凤律师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它除了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从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一)自愿、合法原则是离婚案件调解的首要前提。自愿原则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是案件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经当事人自愿,即只有在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主持进行调解活动;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都是违法的。合法原则在程序上的要求是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在实体上则要求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二)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是离婚案件调解的最终目的。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一旦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般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如果心理不平衡,往往会萌发出如何来满足这种心理追求的动机,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如果是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勉强达成调解协议,许多都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最终无果。而当事人的心理能否获得平衡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要受到自身需要、法律意识、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要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调解人员的劝说、疏导方式方法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离婚案件本就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中的纠葛要完全在法庭上通过证据来辨明是非,是不切实际的,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平衡来解决矛盾反而是一种更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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