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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鉴定须知

发布日期:2018-03-27    作者:姚雷律师
 一、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苏州市医学会申请鉴定,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苏州市医学会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二、当事人对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三、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提供的相关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职业病鉴定申请,发给《职业病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一)劳动者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不一致,直接影响职业病鉴定正常进行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职业病鉴定费用的。备注:该费用由申请者先预交。
  五、 鉴定办事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委员会专家。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同意由鉴定办事机构代为抽取专家。劳动者本人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并出具委托协议书。
  六、职业病诊断、鉴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收取费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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