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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还是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8-04-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4年4月10日,黄某的丈夫陈某因直肠癌术后复发被送往江西省泰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黄某先后四次共计预交了32000元医疗费。5月8日,陈某医治无效死亡,尚结余医疗费23650元。5月14日,陈某的父亲陈甲瞒着黄某向医院谎称黄某丢失了预交金收据,从医院全部领走了预交医疗费余款。后黄某得知陈甲骗领了自己预交医疗费余款,要求陈甲返还,未果,黄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陈甲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23650元。

陈甲辩称自己对该预交医疗费余款享有继承权,本案案由应定为继承纠纷,然后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当事人,对此遗产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的首要争议为确定何种案由。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甲对本案争议的23650元预交医疗费享有法定继承权,故应将本案案由定为继承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结余的23650元预交医疗费本为黄某与其丈夫陈某的共同财产,陈某死后,虽然陈甲对陈某的遗产的部分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本案无法一并处理继承事宜,故应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陈甲对陈某的遗产确实享有继承权。黄某与陈某系夫妻,故黄某预交的32000元医疗费应为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23650元预交医疗费结余款也应为黄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陈某因病死亡,该23650元的一半应属于黄某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陈某的遗产,即11825元为陈某的遗产。陈某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其遗产。陈甲作为陈某的父亲,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陈某的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

但是,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确定。本案双方争议的关键为陈某冒领该医疗费结余款是否有合法根据。如没有,则陈甲冒领该医疗费预交款的行为即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该医疗费预交款系黄某所交,与陈甲无关;陈某死后,陈甲仅仅是对该预交医疗费的一小部分享有继承权,还包括黄某、陈某的母亲和子女对陈某的该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故陈某的遗产在为进行分割前,为黄某、陈甲、陈某的母亲和子女的共同财产。陈甲一人不能独自冒领并将该医疗费结余款据为已有,即陈甲的冒领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其行为造成了其他权利人权利受损,系不当得利行为,其应将医疗费结余款返还与黄某。

同时,本案不能追加当事人一并处理继承事宜。因为当陈甲将医疗费结余款返还与黄某后,黄某是否会将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继承份额分割与其他权利人还无法确定,只有当黄某确定不分割陈某的遗产时,才产生继承纠纷事宜,故本案不能直接追加当事人。

综上,陈甲的冒领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且不能在本案中追加当事人一并处理继承事宜,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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