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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4-16    作者:110网律师
    这项规定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规定作出的。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出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该规定是法律强制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规定,其要求质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建筑物的地基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保证建筑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遭到破坏   以上可以看出,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在建筑物整体构造中的作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者多种材料构成,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保证建筑物的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是政府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检查的重点。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等。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并要求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否则将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如果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即设计年限,一般是指建筑物的设计单位按设计的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形式、施工方式和工艺等技术条件所确定的保证该建筑物正常使用的最低年限。关于“合理使用寿命”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各类建设工程的理使用年限,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使用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耐久年限即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单位如有低于或高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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