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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贸区税收政策法律建议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张国权律师
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因此,中国(河南)自贸区制定怎样的自贸区税收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有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际上取得竞争优势,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田”,而不是政策“洼地”;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我国国情,既要贴合我国现有的经济状况,也要符合征管现状。在河南自贸区内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和服务贸易体系,必须营造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环境。就目前河南自贸区的税收优惠实践而言,上述优惠政策的涉及范围较为有限,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依然有待拓展。因此,有必要从税收法制完善的视角进一步探讨河南自贸区内税法制度的变革与重构,进而探索出与试验区相配套的成熟税收制度。本文立足中国(河南)自贸区发展定位,结合其他自贸区税收政策已有的经验和河南自贸区之前的保税政策,从深化税收优惠、创新征管、纳税服务等方面提出促进河南自贸区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中国(河南)自贸区税收政策概况
按照自贸区税收政策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思路,目前其他自贸区已经出台的税收政策,大多都已复制到河南自贸区,成为典型性税收政策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跨境税收、提升贸易、改善营商税制环境等。由于历史或区位等因素,其他自贸区又有非典型性税收政策可以借鉴使用。
一)典型性自贸区税收政策
1、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注1)
2、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注1)
3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注1)
4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注1)
5、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注1)
6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注1)
7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注1)
8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注1)
9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注1)
10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注2)
11、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创新网上服务(注3)
12、新10项措施包括国地办税一窗化、自助业务一厅化、培训辅导点单化、缴税方式多元化、出口退税无纸化、业务预约自主化、税银征信互动化、税收遵从合作化、预先约定日明确化、风险提示国别化(注4)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5]208号)
二)非典型自贸区税收政策
各自贸区税收政策摘要
1内地销往横琴、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注1)
2横季、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注1)
3、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2)
4、广东、深圳对特定人员分别在横琴新区、深圳前海两地给子个人所得税负差额补贴并免税政策(注3)
5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注4)
6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部分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注4)
7福建省人民政府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子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貼,免征个人所得税(注5)
8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9、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6)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源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源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4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6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
6:《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8号)
三)中国(河南)自贸区税收政策
    河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在编制中注重集成了现有试点政策,吸收了国家已批复的4个自贸试验区的支持政策和试点内容。在此基础之上,在试验内容方面还突出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和特色:一是体现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总体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坚持五大发展理念,聚焦“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服务效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风险防控”“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扩大内陆地区开放,推动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等重大命题,开展探索。二是体现制度创新的核心理念。《总体方案》中的试点任务围绕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完善外贸发展载体、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国际国内交通物流网络建设、多式联运先行示范、监管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符合国家改革和创新方向,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交流合作拓展新空间、搭建新平台,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三是体现服务国家战略的重要使命和河南优势特色。《总体方案》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着力建设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的战略定位要求,在畅通国际交通物流通道、完善国内陆空集疏网络、开展多式联运先行示范等方面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增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交通物流枢纽,努力为新形势下内陆开放型经济发展起到引领作用,发挥好自贸试验区的示范带动、服务全国作用
1、优化海关环境。河南自贸区对其他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可在河南自贸区进行试点,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内销的货物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其他相关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在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结合上海自贸区的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地退税试点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在全省“三十五证合一”基础上,在河南自贸区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事项,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3、“三网融合”综合办税,是自贸区制度创新提高效率、便利企业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积极跟踪服务企业。河南自贸区开封片区在行政审批改革方面探索实施了“四个五”链式服务、“二十二证合一、四十八证联办”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为企业投资创业提供了优越环境。在具体业务中,市税务部门依托金三税务管理系统、税收分析监控系统查询企业录入信息,寻找服务线索,实施项目跟踪管理,在全国自贸区中首创了“三网融合”综合办税模式,进一步优化综合办税环境,同时坚持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纳税成本,真正实现便民、利民、惠民,受到纳税人的欢迎。
4、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
在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方面,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3号)从以下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完善资金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河南省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外资项目、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新型招商模式等进行适当奖励。鼓励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利用外资工作。(省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2)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适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我省上市公司积极利用深港通、沪港通吸引境外投资。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含外资企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最高两倍净资产为上限自主借用外债。(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省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3)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市、县级政府合理使用地方政府债券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开发区等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加快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4)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外资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商务厅、财政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豫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增资扩股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由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河南自贸区税收政策分析
  自贸区建设是一项改革创新的举措,虽然集成了一些试点政策,但在客观上,河南自贸区建设在税收政策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1. 典型性自贸区税收政策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广度、深度不够。在促进投资方面,目前自贸区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保税区或特定区域税收政策的升级。如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这是前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的税收试点政策。在促进贸易方面,截至目前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仅在研究实施初期,远不能满足各地日益增长的启运地扩围需求,限制了通过启运港退税政策促进贸易。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目前自贸区税收政策仅涉及金融业“融资租赁”一项,有关物流、离岸金融等产业的优惠政策缺乏。在税种方面,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在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上都有所涉及,但在财产行为税上尚未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法治化建设存在不足。从顶层设计来看,我国目前缺乏一套相对成熟、稳定的自贸区税收法规体系。
   3)税收国际化规范程度不高。自贸区建设具有开放的特性,为“走出去、引进来”企业提供国际化标准的法治环境,必然要求自贸区税收法规、征管、服务对接国际标准。从表1 可以看出,除“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外,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自贸区“国际税收”管理的规定。
  2. 非典型性自贸区税收政策分析
  1地方政府税收创新积极性受到限制。受税收立法权限制,地方政府涉税创新空间有限,仅能通过财政性补贴间接实施税收优惠。出台对特定人员可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差额补贴和免税的政策,具有临时性、区域性的特征,没有在全国复制推广的可能。与国外先进地区的自贸区相比,河南自贸区政府各部门之间涉税信息交换难,涉税管理缺乏一套完整健全的平台体系,无法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通关服务,解决出口退税效率较低、通关存在阻碍等企业实际问题。
  2河南自贸区仍然依赖历史性税收优惠政策。除复制上海等已施行的自贸区政策,大部分推行的是因国家特定战略安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类产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 的优惠税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历史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历史性税收优惠主要侧重区域优惠,与当前税收政策地区公平性要求不符,不具备复制推广的意义。
  3创新纳税服务推广难。从目前已经成立的自贸区情况来看,各省自贸区均依托新区、保税区、机场等,在区位上相对分散,大多未成立单一的机构进行管理,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管理权限模糊。而具体纳税服务工作创新一般由基层税务机关实施,无法形成合力,导致纳税服务成效不佳。各片区在纳税服务工作上缺乏省级、市级税务机关的协调联动,先进的纳税服务举措难以在区内全面覆盖。
三、推进河南自贸区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自贸区不是政策“洼地”,而是创新改革“高地”,结合我国经济特点和自贸区发展情况,建议在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创新能力、放管适度融合作为河南自贸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
  (一)改革试点促进投资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实施部分关税豁免。根据自贸区经济发展和功能定位的不同,对国际运输服务、与进出口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有利于进出口的货物装卸、搬运等服务给予低税率或零税率。对货物在特定区内储存、贸易、加工制造,不予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进口其生产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必需品一律免征关税。
  2. 实施更加灵活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深化企业所得税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并行制度。一方面在自贸区对部分鼓励类产业实施低税率,另一方面依法定程序实施完善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前列支范围、增加税额豁免额度、分期或延期纳税、增加亏损结转年限、创新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制度,不断扩大优惠项目。
  3.增加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施行自贸区特定区域内鼓励类产业可享受财产行为税优惠政策,降低区内企业自持或租赁房产等固定资产的税收负担。
  (二)落实并扩大推动生产要素高效流通的优惠政策
  1. 切实落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以及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税收递延优惠政策,允许纳税人自行确定分期,确保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2. 高端人力资源优势是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借鉴福建自贸区实施财税联动,对自贸区内企业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经验,对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适当补贴。
  (三)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互利共赢的税收开放战略
  1. 建立便利的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并深化国家税务总局“10+10”互联网创新应用,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自贸区内建立一套手续完整、流程简洁的涉税综合管理系统,将海关、税务等涉税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连接起来,减少管理审批层级,缩短通关时间,提高服务效率,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有序、高效、活跃的市场竞争体系。
  2. 完善国际化税收管理制度。设立并健全国家税务总局12366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功能,对标先进国家、地区,加强国际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拓展国际税收风险提示服务,不断增强为跨境纳税人提供多样化国际税收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在自贸区内建立一套深化咨询、审批、办税和评级管理的国际税收创新管理体系,快速提升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加试点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和离境港数量,主动研究实施铁路、公路、空运等运输方式的方案;加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不断完善国际化、现代化的物流服务体系功能。
(四)统一《自由贸易区法》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
    税收制度是涉及自贸区经济发展一项非常关键的制度,作为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宏观调控手段,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当理性看待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带来的短期迅速发展,着眼税收制度创新,为改革输出制度红利,以自贸区发展带动中原经济区腾飞。
    自贸区的建设必须要有完善的法治基础。目前,调整自贸区改革的制度规范体系初步确立,但是依然不够完善,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和改革深化需要完善的法治保障。法治是经济的保障,有完备的法治,才可能会有健康发展的经济。
    自贸试验区要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试点任务实施效果,加强各领域试点经验系统集成,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对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且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实施分类审查程序后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建议在河南自贸区内制定具有借鉴意义的《自由贸易区法》。
四、结语
河南自贸区是新创设的7个自贸区之一,新自贸区建设标志着进入了试点探索新阶段。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是制度、政策创新的高地和“试验田”。自贸试验区内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研究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的建议。自贸区通过实施先行先试税收政策,努力创建开放、公平、公正的税制环境,在促进投资、贸易等多个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并为提升内陆地区开放水平,发挥“外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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