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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

发布日期:2018-05-03    作者:高震律师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
  文物,是指《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下列历史遗留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品、美术品;
  四、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一、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中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二、走私文物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具有非法将文物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三、走私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走私文物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走私文物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三个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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