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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发布日期:2018-05-24    作者:沈玉潮律师
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由于大多数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因此往往会陷入误区,或是掉入征收方掉入的陷阱。下面小编就将详细阐述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几大误区,为您提个醒。
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一: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不能查看?
答案是否定的。
在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作为被征收人想知道征收方提供的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因而想要参考邻居、街坊得到的补偿数额。但是邻居不愿提供,征收方也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理会。那么,街坊、邻居家的补偿安置情况,被征收人真的有权知道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二)房屋征收决定;(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也即具体某一户或者某几户的补偿情况应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时就更应当公开了。而且,房屋征收补偿通常不涉及个人隐私问题,而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来保障征收补偿的公平、合理。
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中,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
误区二:征收方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经常存在征收方称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危房”而进行拆除的情况。那么征收方有权对“危房”进行拆除吗?所有“危房”都要被拆除吗?
实际上,房屋征收方是无权对房屋是否是“危房”进行认定的,也无权对“危房”进行处理,更无权将“危房”进行拆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规定:“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危房”的认定是有主体要求,要走法定程序的。具体来说,对于“危房”的认定是需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人在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时,通过申请鉴定机构鉴定来进行的。地方政府等其政府机关是无权对他人所有的房屋申请“危房”认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后,需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房屋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的处理也有法律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因此,即使被认定为“危房”,所进行的处理并非都为直接全部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进行具体处理。
所以,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迁,征收方往往会以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危房”为由进行拆除。许多被征收人因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很有可能会因此被忽悠。总之,被征收人需要明白自己的被征收房屋是否是“危房”,征收方是无权进行认定的,更无权对“危房”进行拆除。
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三:签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能获得更高额补偿?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为了使被征收人尽快搬离、减少征收补偿款的支出,征收方往往会使出一种伎俩,即以高额的补偿费欺骗被征收人签订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空白”协议是指在协议中只有一些条款的框架,但内容未能被补充、填写完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含上述内容,空白协议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空白协议却非常常见,征收方一般会以“提前签字,就能获得更高利益”为筹码,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无法维权。
总之应当认清征收方的套路,千万不能因为可以觉得“占小便宜”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最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
法律知识大讲堂——房屋征收过程中要避免以下三个误区
以上是小编总结的,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存在的心理误区,包括邻居家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情况是可以查看的,征收方是不能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危房”为由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空白的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总之,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避免上述误区,时刻提高警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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