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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冻了两年,就等一纸死亡证明

发布日期:2018-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6年3月22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潘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地坛医院去世。其独生女潘女士和外甥刘先生都认为自己是潘先生的近亲属,有权利要求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火化手续。但医院称因无法判断谁是潘先生的近亲属,故一直未予开具死亡证明。为了取得死亡证明,潘女士将北京地坛医院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14日,潘女士的父亲潘先生因肝功能衰竭进入北京地坛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于同年12月28日死亡,遗体存放在医院的太平间。潘先生去世后,潘女士曾向太平间主张将其父亲遗体移送至殡仪馆火化,太平间称无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无法火化。

潘女士认为,父亲死亡至今已有两年时间,但因医院原因,遗体至今得不到很好的安置,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作为自己父亲的近亲属及唯一法定继承人,为了尽快安置父亲的遗体,慰藉家人的伤痛,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出具潘先生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医院承担遗体冷冻费用。

庭审现场

潘女士的代理人称,潘女士原本要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庭审开始了她还在赶来法院的路上。两位女性代理人均着律师袍出庭。

地坛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金先生和代理人一起出庭应诉。

法院庭前依法追加潘先生的外甥刘先生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依法传唤,刘先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原告和潘先生是什么关系?”审判员问。

“潘先生是原告的父亲,原告是潘先生的唯一子女。潘先生离婚后潘女士一直由母亲抚养,未与父亲一起生活。潘先生再婚但未生育子女便再次离婚。其有兄弟姐妹4人,死亡时没有配偶和其他子女。”

谁有资格开具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

潘女士的代理人向法庭表明,根据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在死者去世后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家属持死亡证明办理相应殡葬手续。2010年卫生部医管司修订的《全国医院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其中在《ICU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工作》目录中,对家属的范围进行了确认,家属是指本人以外的家庭成员,应根据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的排序决定近亲属行使知情同意权。

潘女士认为,死者尚有直系亲属,刘先生作为外甥,并非法定的近亲属关系。

医院代理人则表示,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没有明确规定该证明唯一的开具对象。根据《2014年北京市卫计委的京卫医政字(2014)》第71号文件。所谓家属的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核查到,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和刘先生都属于家属,两人同时要求我方给其开具死亡证明,但死亡证明只能开具一份,所以我方不可能满足双方共同的诉求。死亡证明一式四联,医院只能开具一次,补发一次。

据院方工作人员回忆,潘先生是由刘先生送到医院,并交纳了16万元的押金。一个月的治疗期内,潘先生从未提起过女儿,潘女士也未曾在医院出现。刘先生自称是潘先生最亲近的人。

“最主要原因是原告与刘某在我院调解中都主张开具死亡证明,我方不能确定将死亡证明开给原告还是第三人刘某。据我方了解,死者与刘某的关系更近,刘某说一直都是他在照顾死者。我方只是负责医疗的机构,只能等待他们家庭内部协调好再开具死亡证明。”

医疗费用未结清是否影响开具死亡证明

原告代理人出具证据证明,向医院支付的13.7万元医疗费实际出资人不是刘先生,而是原告。是原告要求其姑姑,即刘先生之母返还侵占父亲的款项,由刘先生通过支付给医院医疗费方式返还给原告。

被告代理人称,交付款项过程中是刘某交付的13.7万元,但刘某并未说是替原告交付。至今仍有万余元医疗费用尚未结清。

对潘先生施救过程中,医院表示没有任何过错,潘先生治疗期间给刘某开具的委托书真实有效,刘某也尽到了家属的看护义务,此案中没有开具死亡证明是原告与刘某内部的家庭纠纷造成的,并非因为原告没有支付医疗费。死者在医院太平间躺了两年,是因为家庭矛盾无法进行处理,也没有人来支付医疗费。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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