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天津拆迁:40余年老房,摆脱“违建”危机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先生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辛成、董琛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原告承租了天津市河北区某街道公产房屋。因原使用人住房困难,原告遂于七十年代末购买其兄长在该房屋西侧于七三年经单位批准搭建的房屋一间;后家中人口增多,原告妻子单位于八零年出资在该公产房屋前建造房屋一间;至此,原告一家安然居住至今。因被划入拆迁范围,无法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原告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辛成、董琛律师,为自己维权。
2017年10月25日,被告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却未依法向原告送达。2017年10月26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原告上述房屋系“私自搭建违法建筑”并责令原告于三日内自行拆除。
原告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之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并最终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被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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