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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罐“修”爆炸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8-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买的燃气灶打不着火,维修时却突然闪爆,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民刘刚将燃气罐店铺老板李华和维修工张伟一同告上法庭,到底谁该为这起事故担责?

2015年11月,刘刚在某五金店购买了一套燃气灶及燃气罐,谁知不到一周,燃气灶就打不着火了。

刘刚当即找到五金店老板李华要求解决,李华便委派店里维修工张伟去维修。

随后,两人来到刘刚家,张伟闻到一股异味,要求刘刚开窗通风,但刘刚却没当回事。张伟检查发现燃气罐内还有燃气,但燃气灶确实无法打火。正当他调试时,燃气罐突然发生闪爆,两人瞬间被炸倒在地。

事故发生后,刘刚全身多处烧伤,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所幸脱离了生命危险。然而,其住院18天已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张伟也受到一定程度损伤。

五金店老板李华先行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但比起刘刚的损失远远不够。刘刚的身体逐渐恢复,可双方就赔偿责任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今年9月,刘刚将五金店老板李华及维修员张伟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11月21日,本案开庭审理,刘刚当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燃气罐维修中发生闪爆,作为被告的五金店老板李华和维修工张伟到底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刘刚认为,维修工张伟在调试过程中致使燃气罐闪爆,其操作给自己造成了巨大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华作为张伟的老板,应对其下属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其还涉嫌销售有安全隐患的燃气罐,因此两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伟表示,燃气罐闪爆原因可能是外部空气渗入或者内部燃气泄漏,造成该情况的应是生产商和销售商,自己作为维修工,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自己也是受害者,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华则认为,作为底层销售商不应承担过重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因为张伟在维修时操作不当,赔偿责任应由张伟承担。如果并非张伟操作不当,那么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商和上级销售商承担。无论哪种情况,自己都不该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刘刚从被告李华处购买燃气罐,因无法使用,在维修工张伟调试时发生闪爆。被告张伟系李华的店员,其调试过程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华作为销售者,销售有缺陷商品并对刘刚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刘刚的起诉并无不当。但李华有权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同时,本案中,刘刚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张伟提醒过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刚应对事故承担20%责任,李华承担80%责任,张伟无责任。在认定完毕刘刚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李华赔偿刘刚各项损失2.9万元,驳回刘刚对张伟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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