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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因泄愤刺死同事 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8-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6年12月27日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32岁的肖维在一保安公司打工,因感到无父无母、没有爱人且事业低迷,遂产生厌世报复情绪。一日,其因琐事与同公司另一保安张某发生口角,并借此发泄不满,连刺张某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2016年12月27日上午10时,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肖维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案情回放

被告人肖维与被害人张某均系北京某保安有限公司保安员,居住在公司提供的某地下室宿舍。

2016年6月12日上午,被告人肖维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口角,肖维由此产生杀害张某的念头,并返回宿舍伺机作案。当日12时许,被告人肖维在所住地下室通往一层的楼梯处,趁正欲外出的张某不备,持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猛刺张某的胸腹部、背部数十下,刺破张的心、肺、肝、脾、肾等致张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肖维作案后认为目击其持刀扎人的宿舍管理员艾某会报警,随即返回地下室宿舍内等待。警方接艾某报警后于当日12时50分许在地下室肖维的宿舍内将其抓获到案。

庭审现场

北京一中院于2016年11月24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故意杀人。

一问:杀人动机是什么

开庭时,肖维当庭供述,自己在案发前几个月以来一直很低落,甚至一度产生了厌世情绪。“反正我父母不在了,几个月以来我没存款、没女朋友,感觉挺失败的,轻生我也想过,反正谁也别惹我,谁惹我我就弄死谁。”后来他还从网上买了一套刀具,准备扎死惹他的人。

案发当天早上因为停车的事儿,肖维被物业经理批评了,心情很不好。上午10时左右,肖维迎面遇上了被害人张某。

“因为他平时见人就习惯握手,但我那天心情不好就不想跟他握手,他伸手过来的时候,我还拽住又甩了他手一下,他很生气就跟我吵起来了。”肖维回忆起当天情景时说道。

“他嘴里嘟囔着说我有病,我回了一句嘴。接着他就挑衅我,说‘碰我试试’,我就顺着说‘碰你怎么了’,然后他威胁我,说‘你等着,要是出了这儿我就找人弄你’之类的话……我听了之后很窝火、非常生气,就产生了扎死他的想法。当时脑海里冒出的念头就是想用我之前在网上买的那把刀扎他。”想到这些,肖某便回到所住地下室宿舍着手准备了。

二问:是否构成自首

被告人肖维当庭表示,杀完张某后,自己就回了宿舍,还叫醒睡觉的室友陈某,告诉他自己杀了张某。“我和室友说宿舍管理员已经报警了,我就在宿舍等警察,让室友离开,不想他被连累。”

目击被告人肖维作案过程的宿舍管理员艾某的证人证言显示:最开始他听到地下室有异响,出去后看到肖维和张某正在互相拉扯,肖维手里拿了一把刀扎张某,张某一直在闪躲。自己当时喊肖维想劝他,但他不听,于是就赶紧用手机报警。等民警到了,就带警察去肖维宿舍找他了,当时肖维就坐在自己宿舍床上,后来被民警带走了。

肖维的室友陈某亦证实,当天十点钟下班后其回宿舍,肖维不在,自己便开始睡觉。后来肖维在宿舍门口叫他,并说自己“杀人了”,陈某赶紧抢过肖维手里的刀,让他进屋坐着。后来警察来了,把肖维带走了。

辩护人认为:肖维作案时已被宿舍管理员发现,且作案后未逃跑并在宿舍内等警察到来,应认定为认罪态度好;肖维到案后有悔罪表现,此次犯罪系初犯,故请求法庭对肖维予以适当的从轻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均未提出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被告人肖维也未提出自己构成自首的辩解,但肖维在庭审中曾经供述自己一直坐在宿舍里目的就是等警察。经法院审理查明,在被告人作案后主观上有合理依据认为并相信他人会及时报警,客观上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下并未逃跑,而是留在宿舍内等待民警,在警方对其抓捕过程中能够予以配合,没有抗拒阻碍行为,到案后至庭审,被告人始终如实供述罪行。因此法院认为:在法律适用方面,被告人肖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视为自动投案”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形,故可以认定肖维构成自首。

三问:是否应当判处死刑

如上文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维构成自首,但对于如何量刑,北京一中院认为要根据被害人的主观恶性、手段的残忍性以及人身危险性,从法定的从轻和从重情节两个方面衡量其刑罚。

一方面,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被害人张某身中数十刀,且心、肺、肝、脾、肾均被刺破。特别是通过监控录像可见,在被害人已经严重受伤情况下,被告人在发现被害人仍有呼吸,却继续向被害人胸部持刀刺扎多刀,均体现了被告人犯罪手段的残忍;从起因方面看,被害人并无责任,从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动机分析,其之所以对被害人实施加害是基于被告人自身的厌世情绪而将其本人不满情绪发泄至被害人身上,体现了其主观恶性。

另一方面,毕竟被告人的到案过程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始终如实供述,能够对其认定为自首。根据死刑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适用死刑应当慎重。合议庭经对本案从重和从轻方面的情节进行再三权衡,一致认为虽然被告人的到案过程可以认定为自首,但通过对其整个犯罪过程及供述动机分析,其作案后等待民警抓捕并非出于悔罪动机,而是出于其轻生厌世、自我毁灭的情绪,与其犯罪手段、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北京一中院对被告人肖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 璇 王梓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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