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扣押物品保管不善致遗失应担责赔钱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海南省儋州市国营龙山农场红糖厂(以下简称龙山糖厂)未年检仍自行生产被儋州市人民政府发现,儋州市政府违法扣押龙山糖厂两部压榨机,因保管不善致机器遗失。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龙山糖厂诉儋州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儋州市政府向龙山糖厂赔偿8万元。
龙山糖厂于1985年注册成立,1995年,因未办理营业执照年检,企业经营终止。2006年2月10日,儋州市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龙山糖厂未经许可自行开榨制糖,当即扣押其两部压榨机,但未给原告开具扣押清单。
同年8月21日,儋州市政府对龙山糖厂及法人卢某春作出儋府(2006)153号《关于销毁原龙山农场红糖厂土压榨机械的决定》。卢某春不服,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提起诉讼。
海南中院于2006年12月3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认定龙山糖厂购置的两部压榨机属合法财产,儋州市政府扣押行为违法,判决撤销《关于销毁原龙山农场红糖厂土压榨机械的决定》,确认儋州市政府实施的扣押行为违法,应返还扣押的两部压榨机。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扣押的两部压榨机已遗失无法进行评估,海南中院、海南一中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可另行起诉。
2016年9月12日,因向儋州市政府申请赔偿未果,龙山糖厂诉至海南二中院,请求儋州市政府赔偿25万元。
近日,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酌情认定儋州市政府应向龙山糖厂赔偿人民币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由儋州市政府违法扣押行为而引发赔偿诉讼,龙山糖厂在审理中未能对其主张的25万元赔偿提供有力证据,鉴于儋州市政府已实际造成两部压榨机灭失且负有赔偿责任,法院为避免行政机关久拖不赔,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判断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根据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作出了赔偿判决。
据介绍,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法治国家,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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