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停运旅客告铁路败诉 法院:雾霾属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18-0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去年底,旅客邓某在中国铁路总公司12306网站上为自己购买了2017年1月12日Z59次列车车票准备春节回家。然而2017年1月11日傍晚,“12306”向邓某发送短信告知其购买的次日Z59次列车因故停运,需办理退票等手续。邓某只得花费4元乘地铁去西站办理了退票,另购了几天后的火车票。
邓某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南昌铁路局单方面无理由解除合同,且拒绝作出任何说明,属于重大违约行为,且因其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耽误回家团圆的时间。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作出书面解释及书面道歉,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4元。
在法庭上,被告中国铁路总公司指出,12306网站是该公司设立并运作的平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不是本案所涉合同当事人。
另一被告南昌铁路局辩称,2017年1月8日、9日,由于河北南部、河南东部部分地区有大雾和霾,以及天气寒冷,受此影响,运行在京九线上的机车受电弓表面及接触网产生大面积覆污冰,受电弓不能升起,机车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多趟列车严重晚点。南昌铁路局决定将1月12日Z59次列车停运。而列车因自然灾害停运,符合《合同法》法定解除合同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因不可抗力解除客运合同不构成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非承运人并不对涉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证据,1月12日Z59次列车停运是由于天气原因引发造成的,应属《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南昌铁路局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且在通知原告短信中有“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的字样,已向原告致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运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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