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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法及司法解释下行贿罪如何适用法律?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崔某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金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该案由时任某县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马某某(已判刑)负责审理。为谋求丈夫金某在刑事判决中从轻处罚,2012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崔某某在马某某位于某县医院的住所附近送给马某某50000元,马予以收受。

检察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以被告人崔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分歧】

《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刑九》)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新解释》)相继施行以来,就行贿罪如何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裁判罚金刑,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贿行为虽发生在《刑九》施行之前,但《新解释》提高了追诉标准,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刑九》和《新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罚金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新旧刑法并未调整主刑,《刑九》仅是增设了罚金刑,显然新法加重了行贿罪的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应适用旧法,不得判处罚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应当适用旧法和《新解释》,不得判处罚金。

【评析】

《刑九》对《刑法》第390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对原来前两个量刑档次分别增设了罚金刑,对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调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刑罚调整前后来看,三个量刑档次的主刑均未调整,仅就附加刑予以了调整或增设。即新法增设了罚金刑,加重了对行贿罪的处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法施行前的行贿行为,应当适用旧法,不得判处罚金。

但《新解释》修改了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旧解释》)关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是厘清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关系及其溯及力问题。

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司法解释效力规定》)第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也就是说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两高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不是新的立法,而是法律施行之日就具有了司法解释所解释之义,因此效力适用于法律施行期间,同时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关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司法解释效力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基于此,对于《刑九》施行之前的行贿行为,如在《新解释》施行之前已经办结,适用旧法和《旧解释》,应不判处罚金。然,如果在《新解释》施行之后裁判,由于旧法无罚金规定,而《新解释》有罚金规定,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如上文所述,司法解释仅是对现行刑法如何具体适用所作的解释,是刑法具体适用的应有之义。《新解释》不仅有对新法关于罚金刑的解释,也有对旧法原有条文的解释。也就是说《新解释》仅是调整了《旧解释》关于行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并未完全取代、废止《旧解释》。

因此,对于本案,被告人崔某某的行贿行为发生在《刑九》施行前,而在《新解释》施行后裁判,依法应当适用旧法和《新解释》,不得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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