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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俗侵权视频在抖音、快手上传播,平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02    作者: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低俗侵权视频在抖音、快手上传播,平台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如今小视频在国内是愈发红火,大街上随便抓一个人都不可能没听过快手和抖音,据官方统计它们的用户日活跃量都超过了1.2亿,带话题打广告的商业价值可想而知,但是呢其中不免也会良莠不齐,参杂一些价值观不正的东西,比如前段时间被封号的王乐乐、杨清柠、温婉等就是很典型的代表,连央视都报道批评了,那么对于一些低俗的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侵权的小视频,抖音快手等相关平台对此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另,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所以,如果某些小视频侵犯了他人权利,比如最近有抖音用户在上传的小视频中拍到后面妹子换衣服,一旦视频被平台操控并大量传播,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则该用户和抖音平台就都得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如果网络平台自己监管不力,运营操作行为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比如《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等,则平台就要面临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网络平台的处罚,最严重的还是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沈志军为专业平面美术设计工作者。2011127日,沈志军独立设计创作的“红包(名典4867特大万事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1810日,该专利经公告并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11××××.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沈志军将此专利许可义乌金石纸品有限公司使用。后沈志军发现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上,掌柜“刘小海”的“如意商城”店铺内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且无其他经营者的详细信息。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淘宝公司和刘小海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沈志军zl20113011××××.3红包(名典4867特大万事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淘宝公司和刘小海赔偿沈志军经济损失30000元及其他损失4000元(其中公证保全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34000元。3、淘宝公司和刘小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专利号为zl20113011××××.3的“红包(名典4867特大万事封)”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沈志军作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对于刘小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刘小海未经专利权人沈志军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其网店销售和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外观的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沈志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其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等法律责任。
对于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其网站商品的相关信息均系会员自行发布,淘宝公司并未参与;其次,《淘宝网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会员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侵权违法信息,淘宝公司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义务;再次,淘宝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即通知卖家核查涉案商品信息并将涉案商品下架,刘小海店铺内目前已无涉案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淘宝公司对刘小海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本案所涉相关信息并无过错,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小海赔偿原告沈志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沈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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