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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国家赔偿委决定未调整羁押天数但增加精神抚慰金属“改变原决定”

发布日期:2018-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法院赔委会对赔偿请求人错误羁押的天数未作调整,但决定增加精神抚慰金等事项,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情形,应按新决定作出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但国家赔偿申诉监督程序除外。

  案情

  2015年3月4日,黄用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廉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廉江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廉江市公安局认定黄用球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黄用球不起诉。

  黄用球被错误羁押268天,遂向廉江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220万元。廉江市检察院认为,黄用球被错误羁押268天,其有权获得刑事赔偿,据此决定:1.赔偿黄用球被羁押期间人民币若干元(赔偿金待国家颁布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额后再计算支付)。2.不支持黄用球要求精神损失款200万元的赔偿请求。黄用球不服,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复议。湛江市检察院认为,廉江市检察院赔偿决定作出时,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其采用2015年标准错误,应按2014年度日平均工资219.2元以羁押268天计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58884.96元。据此变更原决定第1项人身自由赔偿金为58884.96元。2016年6月20日,黄用球仍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

  湛江中院赔委会认为,湛江市检察院按2014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正确。黄用球被羁押268天,其妻起诉离婚并经判决准予离婚,黄用球为此遭受了精神损失,廉江市检察院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黄用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决定:维持复议机关决定第2项;撤销复议机关决定第1、3项及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第2项;廉江市检察院应支付黄用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驳回黄用球的其他赔偿请求。

  黄用球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委会申诉。广东高院赔委会认为,湛江中院赔委会未改变羁押天数但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决定,属“改变原复议机关决定情形”,应按该决定作出时已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42.3元计算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的是抚慰性质,湛江中院赔委会决定廉江市检察院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黄用球被无罪羁押268天,正常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精神极度痛苦,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廉江市检察院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此改变原决定为:廉江市检察院应赔偿黄用球人身自由赔偿金64936.4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评析

  1.“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认定

  我国统计局一般于每年5月或6月发布“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而国家赔偿案件经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委会、上级法院赔委会审查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为明确“上一年度”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但对羁押天数未改变但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或增加赔礼道歉的决定,是否属“改变原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法院赔偿委员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机关认为“未改变原决定”遂按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作出时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有些司法机关认为“改变原决定”遂按其决定出时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

  本案明确了“改变原赔偿决定”范畴,即不应局限于羁押天数的改变,而应从决定内容全面考量;只要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委会决定比原决定有所变动,就属“改变原赔偿决定”。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委会应按最新颁布的“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而不能再以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时的旧标准计算,避免将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自身错误或考虑不周导致的时间成本转嫁给无辜的赔偿请求人。另,我国工资标准每年呈上涨趋势,适用“就高不就低”赔偿原则,有利于弥补赔偿请求人遭受的创伤,体现国家赔偿的补偿效果。

  2.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与执行

  赔礼道歉是赔偿请求人的情感诉求,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心生抵触的异议点。本案从赔偿请求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影响、心理创伤严重程度等综合因素分析,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写入主文,有效弥补了赔偿请求人所受的精神损害。

  本案案号:(2016)粤08委赔1号,(2017)粤委赔监7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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