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可否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李丹律师
姚某与许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一套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要出卖转让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然而,姚某未经许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陆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陆某缴清购房款后,姚某将其房产证交给陆某,并同意日后协助陆某办理过户手续。许某得知后不同意,要求陆某返还房产证。陆某多次找许某、姚某协商未果。
请问,陆某是否可要求姚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律师解答」
《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姚某未经许某同意,无权擅自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出售给陆某,其与陆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陆某无权要求姚某将房屋过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陆某应当将房屋的房产证交还给姚某和许某,陆某虽然不能得到房屋的所有权,但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姚某隐瞒共有关系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姚某退还购房款并对合同无效给陆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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