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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加强金融审判30项意见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丁嫣律师
导读:该意见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最高法出台加强金融审判30项意见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对于能够实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依法予以保护;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认为,在实践中存在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成为贷款通道的现象。对其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其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对于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等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法院应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健全金融法治,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根据对该《意见》的分析可知,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事实上,随着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的开展和推进,各地关于地方交易场所的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大部分投资者都是通过上访、向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报案等途径进行维权,较少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究其原因,诉讼周期长、经济成本高是比较重要的因素,但各地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标准不统一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管辖、交易行为定性、各方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本来很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变成了群体性事件,徒增整个社会的维稳成本。
       今年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一家具有省级政府批文的贵金属交易平台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平台全额赔偿投资者。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现货”交易非法,投资者有权获赔。最高法的最新判例也推翻了2015年11月最高法在一起裁定中关于现货延期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表述,对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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