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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代理费,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8-07-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谢某为法律工作者。王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王某认为尚有工资4500元及年终奖1600元未讨回,委托谢某代为申请仲裁,并向谢某作出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除工资4500元和年终奖1600元外,谢某多争取的部分费用全部归谢某所有。谢某接受委托后,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共计84596.5元。仲裁生效后,经申请法院执行,王某与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某公司向王某支付44000元。因王某未支付委托代理费,谢某以王某应按承诺内容扣除6100元后向谢某支付委托代理费37746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谢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评析】

  对于委托法律工作者如何支付代理费,《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的规定,代理收费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协商收费。其中协商收费也叫风险代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25%。同时,对哪些案件不能实行风险代理亦有明确的规定,《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从上述规定来看,首先本案的风险代理费为三万余元,而当事人本人仅六千余元,风险代理费已远远超过了约定的标的;再次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对该案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综上,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本着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谢某的代理费只能按照标的收取,根据《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50元外,还可按下列比例实行收费:

  标的5000元以下,免费。标的5001-10000元,按3%收取。标的10001-50000元,按2%收取。标的50001-100000元,按1%收取。标的100001元以上,按0.5%收取。

  故谢某的代理费的标准为除收取150元以外,再按标的的1%收取代理费,超过该部分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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