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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多长时间出具责任认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3    作者:石文辉律师
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作出的时间,因事故而异。有的事故原因比较单一,责任也比较容易认定,因此作出事故认定的时间就比较快。但有的事故发生成因比较复杂,作出事故认定的时间就会相对较长。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多长时间内出具责任认定书?
【律师解答】
根据20185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时间可分为:
一、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场/三日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道路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警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书。
三、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经侦破: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但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四、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事故认定存在中止情形时:中止期限+5个工作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时间可以中止,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0天。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八条 由于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并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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