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不满情人分手 殴打并强行留宿获刑3年
发布日期:2018-07-25 作者:程智华律师
青年农民因情人获知其已婚事实后断绝关系而存心报复,将前情人强行拽上私家车多次殴打并将其带到宾馆开房同宿,结果因被害人事后报警被抓获归案。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水有期徒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1月出生的林水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被告人林水与被害人小英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小英得知林水已婚,遂与其断绝关系,但林水仍不断纠缠小英。去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林水在县城某服装店内找到小英,强行将其拽到车上,后开车在县城内乱转。小 英多次要求下车,林水均不同意,并对其多次实施殴打,致小英头、颈部等多处轻微伤。当日夜23时许,被告人林水将小英带至县城某宾馆客房,强行与小英发生性关系。次日上午6时50分许,小英打电话报警致案发,警方很快将林水抓获归案。
今年3月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关于林水提出的“没采 取暴力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的辩解意见,经查,林水在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拉走,并多次殴打致其轻微伤,后将被害 人带至宾馆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在双方发生关系后不久,被害人便打电话报警,综合上述案发前后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及时报警的事实和情节,足以认定被告 人系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示或反抗表示明显与否,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 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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