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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裸体抗议,在中国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张梅律师
前段时间,在成都走秀时,美女公开裸体展示了自己的身材,引起网络和电视等媒体热炒,对此,批评者主要认为此秀女的作为,是为了出名。对此事的报道没有深入,所以,不知道该选秀女的遭遇是否还有下文。近日,我偶然看到一篇报道,说是乌克兰一位女士,因为对于街道上公共厕所不多,政府对于公共厕所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事不满,自己单独部分裸体进行抗议(见图)。由此,我突发奇想,如果该美女的抗议行动,发生在我国内陆省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作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法》只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在公开场合裸露身体的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仅仅从该法条的字面表述理解,那么,成都选秀女的行为或者公开裸体抗议的女士(假设),似乎都违反该条的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拘留的治安行政处罚。但是,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该条规定,一般是针对那些有露阴癖好的人,故意暴露自己的性器官,给路过的异性看,以满足自己特殊的心理需求。依据该法条的表述,行为人裸暴身体的主观动机,应该具有猥亵他人的目的。如果对该条进行法理上的限制性解释,那么,成都选秀女或裸体抗议女的行为,就不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了,因为,成都选秀女也好,裸体抗议女也罢,主观上应该都没有猥亵他人的目的。成都选秀女在公共场合裸露自己的玉体,是为了吸引在场各类媒体和观众的注意,追求轰动效应,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且裸露玉体的时间很短,不足于构成“情节严重”。裸体抗议女是为了公共权益,以自己独有方式,期望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成都选秀女或者裸体抗议女,在公共场合裸露自己身体的行为,因为行为人主管上不具有猥亵他人的动机和目的,不触犯《治安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进行治安处罚。当然,这只是针对美女裸体抗议发生在我国的一种假设。如果真的发生在内陆某个省市,有个美女为了公共权益,在政府门前进行裸体抗议(如乌克兰女士一般部分裸体),如果时间较长,可能会引起群众围观,继而引起交通堵塞。在此情况下,当地政府或许(或者一定)出动警力,将抗议者拘留。因为群众围观,堵塞交通,已经或者将要扰乱当地交通秩序,其裸体抗议的行为后果,可能触犯《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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