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7-27 作者:张梅律师
律师观点: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一样,利用的都是行政划拨或单位自有土地,都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只有本单位的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才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于取得了房产证的集资房可以对外转让,但转让时符合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的约定。
本案中,金先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集资房款,因此,金先生的集资房属于其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金、李俩人离婚时只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该房产:1、双方协议离婚,由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给予对方补偿,但取得房产的一方目前尚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各占一半的房产份额,房屋可由俩人共同使用。3、对房产暂不做处理,待取得房产证后再将其出卖给金先生单位的员工,然后,金、李俩人再就售房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该集资房尚未取得房产证,因此如果双方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法院暂不会在判决中对房产的归属做出处理,而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暂由一方使用。只有等到取得房产证后,双方才能就房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同时,集资房的转让首先必须遵循与单位签署的集资建房协议。本案中如果双方均不愿意取得房产,而一致同意将房产对外出售,则出售的对象必须限于单位的员工,否则按照集资协议的约定,售房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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