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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三男子强奸少女致怀孕 强奸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8-08-08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虽然一直收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强奸罪仍然是犯罪率高发的一类刑事犯罪。强奸罪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近日,网上曝出的安徽3男子强奸少女致怀孕的帖子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什么是强奸罪,强奸罪应当如何认定,如何量刑,我们一起来学习。安徽三男子强奸少女致怀孕
虽然一直收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强奸罪仍然是犯罪率高发的一类刑事犯罪。强奸罪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近日,网上曝出的安徽3男子强奸少女致怀孕的帖子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0月11日上午,网传休宁县溪口镇一名未满18岁的女孩从去年5月至今年1月份,先后遭到同村3人性侵并致怀孕,且报案后事情已过近半年,3名当事人仍逍遥法外。这一网帖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为此,当天上午记者和休宁警方就此取得联系,该局回应称,今年4月26日,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介入调查,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而案件在移送休宁县检察院审理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网传信息显示,休宁县溪口镇长丰村一名18岁女孩儿,从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先后被该村村民汪某、朱某、汪某(实为王某)等3名男子强奸。今年4月份,其母亲发觉女孩腹部异常,带其到溪口镇卫生院做了检查,发现已怀孕。其称,由于受到嫌疑人的威逼恐吓和连续掌掴,给她的心理留下了阴影,导致其说话吞吞吐吐,闪烁其词,就隐瞒了另一男子,进而将朱某和汪某二人如何诱骗、利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来龙去脉道了出来。之后便前往休宁县公安局溪口派出所报案。今年5月底,其在休宁县人民医院做了人流,并从胎儿身上提取了血液送到休宁县公安局化验。今年7月,休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通知化验结果已出来,胎儿与朱某和汪某二人并无血缘关系。而后,在休宁县公安局刑警的一再问询下,其最终将男子王某强逼发生关系的事儿和盘托出。同时,该网帖还指控村(委会)主任和其中一当事人是亲属关系,会偏袒3名当事人。记者注意到,该网帖并未附上其它证明材料。
休宁警方就此还回应称,被害人报称被强奸一案,因案发时间跨度长,客观上有的证据已经灭失,为获取有关证据增加难度。且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被害人家属陈述的证词反复,隐瞒部分事实,未能如实反映案发情况,试图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私了,以获取利益,使得该案侦办工作难以推进。尽管如此,公安机关还是千方百计地深入实地开展调查走访,用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偏听偏信,不存在包庇犯罪嫌疑人。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强奸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客观方面,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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