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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杨车龙等2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法院驳回19人上诉,维持原判量刑

发布日期:2018-08-13    作者:110网律师
湛江杨车龙等21人涉黑案二审宣判
法院驳回19人上诉,维持原判量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全小晴 张梁
8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车龙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碍公务、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杨车龙等19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对其定罪量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判处主犯杨车龙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判处杨梓、杨金龙等20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至1万元不等。宣判后,杨车龙等20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湛江市遂溪县黄略镇文车村杨车龙自1999年刑满释放后,利用暴力手段,窜到湛江市赤坎区非法插手和控制行业生意,且采取施予小恩惠和安排工作等方法,将周边多名无业人员、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人员吸收为“马仔”。经过多年经营,逐步形成了以杨车龙为组织、领导者,杨梓、杨金龙等人为骨干成员或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简称“杨车龙组织”)。

  2006年至案发,杨车龙与不法商人互相勾结和利用,采取“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方法,指挥组织成员进驻湛江市区的十余家大型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看场,充当打手,并索取“保护费”。另外,杨梓等人将其看管的某娱乐场所内的20个包间改装为“嗨”房,为吸食毒品的客人提供场所和吸毒工具,公开容留客人吸食毒品氯胺酮,牟取暴利。

  2007年至2008年间,杨车龙指挥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打击同行竞争对手,控制和垄断湛江市区至雷州、徐闻的物流运输线路,强迫他人退出物流经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20135月起,杨车龙利用物业公司的名义,承揽湛江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赤坎分局清理违章摊档业务,变相增加杨车龙组织成员的收入,扩充组织经济实力,维持组织活动。

  此外,杨车龙的亲属及其组织成员借助杨车龙组织的势力及恶名,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暴力抗法、非法拘禁、暴力追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群众。该组织犯罪活动共致3人重伤,7人轻伤,群众对“文车仔”的恶名谈虎色变。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杨车龙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碍公务、非法拘禁、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危害一方,在湛江市赤坎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形成非法势力,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治安、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车龙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其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上诉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对犯有数罪的上诉人实行数罪并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贝艳参与非法拘禁犯罪证据不足,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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