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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元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8-09-13    作者:张梅律师
      转载自人民日报
  就在8月25日,四川德阳一名安姓女医生因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自杀身亡。
  据了解,安医生生前曾和丈夫在泳池与他人发生冲突,警方介入后让双方私下协调解决。
  事发次日,涉事另一方前往安医生及其丈夫的工作单位大吵大闹,要求单位将两人开除。随后,他们将剪辑过的视频上传至网络,被一些媒体冠以《疑妻子被撞 男子竟在泳池中按着小孩打》之名大量转载;安医生夫妻的详细姓名、电话、工作单位、照片等个人信息也在当地微信群中广泛流传,不明真相的网友开始抨击安医生夫妻,谩骂、威胁此起彼伏。
  最终,不堪卷入舆论漩涡的安医生在自家车内服药自杀。
  与此同时,不少网友也提出疑问,因“人肉搜索”行为导致伤亡,“始作俑者”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人肉搜索”属违法,网友勿扮演“审判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肉搜索”的门槛渐低;成百上千人以各自途径对同一对象进行搜索、挖掘,使目标的个人信息很快集聚、完善,在如今的一些突发事件中时常可见。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人肉搜索”有其明显界定,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被提倡。
  2017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越来越普遍的“人肉搜索”问题作出规定,如明确何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
  而“人肉搜索”一旦“越界”,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也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而根据刑法规定,如果网络“人肉”行为构成侮辱、诽谤罪,最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封跃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
  他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
  “网友以购买、黑客技术盗取、托人‘打听’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并将之公开发布,已属违法行为”,封跃平说,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舆论影响,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同时又属于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过他同时指出,包括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在内,多部法律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封跃平还提到,“人肉搜索”之所以层出不穷,原因之一是公民隐私权意识的淡薄。
  “心中无底线,信息不过滤,发声无遮拦,只顾自己痛快,不管旁人痛苦。” 封跃平直言,“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其实早已伤害他人权益、触犯法律法规,这种所谓“正义”实则无异于‘私刑’。”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自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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