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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婚姻家庭纠纷十五则|之一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8-09-20    作者:110网律师
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彩礼,因女方违反婚约提起婚约财产之诉应予支持
-刘某诉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刘某(男)与田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与同年11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期间,刘某父母给田某改口费8888元,刘某本人给田某888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2月,田某打电话提出退婚,并同意返还改口费共计9776元。之后刘某多次联系田某未果,遂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田某返还其婚约改口费9776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刘某本人及其父母,于订婚当天向被告田某给付婚约改口费,并约定双方结婚时间,故婚约改口费性质属于彩礼。被告田某提出退婚后离家至今未归,且原告刘某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约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9776元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田某返还原告刘某彩礼九千七百七十六元。
【诵盈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杨志峥律师提示,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女方的彩礼,满足一定情形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返还彩礼的诉求:未与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又离婚但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已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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