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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普法系列:离婚公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10-07    作者:杨振中律师
十四、享有政策优惠购买的房产分割?
【成本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成本价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有住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夫妻双方工龄折扣、是否影响另一方福利分房资格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 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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