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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与展示

发布日期:2018-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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