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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贩毒罪辩护纪实

发布日期:2018-11-06    作者:赵荣烈律师
昨天我接受当事人委托,开始为贩毒罪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经会见后了解了基本案情。初步研究后,确定其中一小部分应涉嫌贩卖毒品,另一大部分只是购买来,尚未对外出售,可按照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这样会在量刑时对他比较有利。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对于贩毒罪,在量刑时要轻很多。
另外,现场缴获的毒品是湿的,重量肯定会比较重,这样我们准备提出以干的重量为准的辩护意见。
现在最高院在2016年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之前的2000版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大幅修改,所以,很多网上各种意见已不再准确,各位在查阅相关资料时,要注意去伪存真。
无论如何,毒品对于社会公众的危害已不再需要多述,是一个害人害己的事情,所以虽然为当事人行使辩护权,但我强烈建议,以本案为鉴,勿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自己涉嫌毒品犯罪,对自己是个严重的错误,对家人也会造成悲剧。所以,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这已不是我接受委托辩护的第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作为律师来讲,最重要的就是要使得罪罚相适应,罚当其罪,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以保障,不受非法侵害。法律赋予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得以体现。在本案中,若其刚购买的大量毒品被定性为贩毒罪,则刑罚会相当重;反之,若被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则会轻很多。当然还有其他的辩护方面,现在案件刚刚开始接手,还未看到全部证据,辩护思路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
   各位如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可以与我探讨(赵荣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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