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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案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杜红涛律师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二个女儿由原告抚养;3.无共同财产纠纷、无债权债务纠纷。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雷蝶,××××年××月生育次女雷琪。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一直很不和睦,次女出生不到3年,我与被告就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分居长达二十多年,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胡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二个女儿的身份情况。证据二: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道办事处花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二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生育二个女儿及被告雷某于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雷某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应诉。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对雷雨庭(被告雷某的父亲)、雷元梅(被告雷某的胞姐)的调查笔录。证明被告雷某离家已六、七年,没有与家里联系,不知下落。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雷蝶,××××年××月××日生育次女雷琪。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后被告雷某离家出走六、七年至今未归。在庭审中,原告胡某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并生育二个女儿,至1994年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构成事实婚姻。婚后被告雷某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归,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被告随意离家出走,是对夫妻感情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的行为。本案受理后,经公告查找被告确无下落,因此,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二个女儿均已成年,能独立生活。原告胡某诉称无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纠纷,被告雷某未作答辩,故本院对此不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胡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雷某负担。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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