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不再来:生活方式如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复如此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经过后世儒者的提倡,大舜、文王这种行德政以平决狱讼的方式,逐渐成为历代朝野为政者的追求,而手握司法权柄的地方父母官们,也将以道德教化平息纷争的事迹加以纪录,作为自己的政绩传之于世,诸如清代知县陆陇其、蓝鼎元等处理兄弟争財争田案的“妙判”不绝于史。虽然这些司法官们在审案时的智谋与策略各不相同,但却都以德教化解纷争为尚,体现了谦和礼让息讼止争的精神,最终还收到了兄弟妯娌“友恭亲爱”的功效。这样的故事或有夸饰渲染之嫌,但父母官们通过调解息讼所营造的和煦温暖的意境、淳厚的民风与温良恭俭让的社会风尚毕竟还是很诱人的。
当然,要使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必须有争讼的一方能做出牺牲,或者是双方都能“搁置争议”,或“各退一步”,放弃对是非对错公平正义的追求才可能达致,如果有一方“认死理”,非要争出个所以然来,结局可就不那么美好了,所以调解也被戏谑地成为“和稀泥”。这一点,在那些被特别传颂的兄弟争田案中均有体现,因为那些父母官们并不关注争田兄弟中谁伪造了遗嘱,谁贿赂了证人,不判断当事人手中“证据”的真伪,而他们所在意的只不过是“调解结案率”。而在那些由乡绅、长老等主持的调解中,和稀泥的倾向更为明显。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的“无讼”一节中,曾讲到他参加国的一些调解“集会”。他说,“调解是个新名词,旧名词是评理。”在每一次调解活动中,“都由一位很会说话的乡绅开口。他的公式是把那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脸的事!你们还不认了错,回家去。’接着教训了一番。有时竟拍起桌子来发一阵脾气。他依着他认为‘应当’的告诉他们。这一阵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这位乡绅并不管被调解双方孰是孰非,也不分析所“评”之“理”是什么,只那么不分青红皂白地骂一顿,责骂的理由竟是“丢了村子里的脸”,而他认为“应当”的就成了权威。其结果是虽然双方和解了,但纠纷却并未有实质性的解决,只是摄于威权之下的暂时“息讼”而已。
其实,姑且不论地方官如此处理案件占比的多少,单就其适用程序来看,最多属于不可复制的非制度性的“一次性智慧”,这在安土重迁的传统社会或可收定分止争之功,若是在社会流动急速的工商社会中,这种立基于人情伦理的调处息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其效果则不得不让人怀疑。中国人是在清末开始告别传统走向现代的,其表征之一即是权利观念的流行,而国家的法律也突出了其保障权利的功能。法官们摒弃了以往父母官们在纠纷解决中管束和引导其子民的职能,代之以专业化的司法技能来处理案件,“办案”已演化成为一种职业,对当事人的道德与伦理观念则不再负有责任。加之现代人多不愿意被不清不楚地“和稀泥”,拒绝放弃在以往可能被销蚀掉的那些权利的情况下,调解的功效自是要大打折扣。而随着那些拍一拍桌子、骂一顿就能让人“和解”的长老、乡绅的消失,人们不再服膺于传统社会的权威时,民间的调解也会日渐式微。
“调解”曾被汉学家们称为“东方的法治经验”,而当我们谈论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时,也常常津津乐道于此。只是任何一种解纷机制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调解也概莫能外。林语堂先生在《吾国与吾民》中,曾分析中国人理想中的社会,是人民皆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保存着上古淳朴之风的优良生活的社会”,对“政府与法律的概念常深染着人类情感的色彩”,对法律、律师和高度机械化的社会普遍地不信任。在这样的社会中,既无权利的观念,也缺乏法律的保障,当遭遇不法侵害与纷争时,只能隐忍自己对公义的追求,听凭县令、长老等的慈悲恻隐之心的发散,而倡导谦让追求和谐的调解,自然也可发挥其非同寻常的效能。
只是时移世易,调解所依凭的田园社会中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方式早已离我们远去,在今天高铁高速信息化大数据的都市中,在人们生活变动不居、权利观念凸显的时代,倡导德政,依赖调解作为基本的解紛机制,多少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人们会渴望那些美好的旧时代,或者怀念旧有的好日子,对大舜时期素朴的生活致意;但是无论是好是坏,那些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们的观念、想法、价值观和习惯也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过去的已然过去,没有人可以将过去的东西重新找回来。“往日不再来”虽让人伤感,却又是一句大实话。适宜的,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如此,纠纷解决机制也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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