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日期:2018-12-24    作者:宋开诚律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陌生电话,其中大部分均为广告推销电话,甚至还有诈骗嫌疑的电话。为何我们的电话会被如此多的陌生人知晓?当手机普及,尤其是智能手机普及时代的来临,现实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和手机分不开,购物、饮食、旅游、工作、看病等等均可能需要使用我们的手机号码,如此一来,当我们的手机号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转卖等,都会让我们的手机号甚至连同我们的年龄、性别、地域、职业等信息一同被他人知晓。2016年发生的徐玉玉案件,因个人信息的泄漏导致学费被诈骗分子骗走而结束了美好的年华,这些痛心疾首的案件,不得不让我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敲响警钟。那么接下来,就由开诚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顾问宋开诚律师为我们来谈谈,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条文所示: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及其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并规定了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原则。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隐私权,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为追逐不法利益,利用互联网大肆倒安公民个人信息,已逐渐形成庞大“地下产业”和黑色利益链。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银行、电信开户资料等,涉及公民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部分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以及物业公司、房产中介、保险、快递等企事业单位的一些工作人员,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以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获取信息的中间商在互联网上建立数据平台,大肆出售信息牟取暴利。非法调查公司根据这些信息从事非法讨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此类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遏制、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当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清洁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例如,《反洗钱法》第5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此外,《商业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社会保险法》《统计法》等法律也都有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所谓“出售”,是指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而出卖;所谓“提供”,是指不以获得对价的商业目的,但违背国家规定而提供。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频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具体情节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情节严重是本罪的成罪标准,虽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窃取”,指秘密取走,窃取是一种非法的手段,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具有不正当性。所谓“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指“窃取”之外的方法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即排除一了些诸如为了国家安全或者侦查机关为了案件侦破等合法事项而采用技术手段调取、获得上述信息行为的非法性。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恶劣、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多次窃取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谋利等情节。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合理而准确地认定。严重是本罪的成罪标准,虽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的行为,但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原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了上述列举的五个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单位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到公民信息的,都属于本罪所规定的单位之列。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出现了些新情况, 随着信息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发展,通过网络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增多。2012年以来,公安部门在全国先后开展数次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破获一大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查获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亿条,加大对这些行为的惩处力度已经成为社会的一致要求与共识。有关方面提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只能打击金融、电信等单位工作人员出售、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而对于一般主体违背公民个人意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难以依法惩治。《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实践需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将本罪的主体要件由特殊主体修改为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以上就是宋开诚律师为我们分析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条件,下一期我们将为大家讲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如何量刑,会被判多久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