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非改不可--由《一桩值得深究的借款案》一文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3-12-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必要性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根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独立于一切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发出的言论只受宪法、法律的约束,不受宪法、法律以外的制约和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干预司法机关公正无私地行使司法权,可以保障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程序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的干预和影响进行司法活动。因此,这一原则是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迫切要求,也具有其必要性。根据《民主与法制画报》1999年5月21日第8版、第15版刊发的《一桩值得深究的借款案》提供的材料,不难看出:浙江省苍南县法院明知苍南县财政局与实际借款人陈长新串通一气,恶意损害国家利益和被告龙港橡塑厂的利益,却碍于其与原告苍南县财政局的利害关系,而作了枉法裁判,判决被告龙港橡塑厂赔偿原告30万元。按理苍南县法院应将此诈骗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对此,当然也可作另一种解释,即苍南县的该案法官水平差,差到普通民众的常识以下。二者必居其一。但对后者,他们自己也许都不愿承认。我们只能认其为枉法裁判。试设想,如果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政府机关,秉公执法,会出现上述判决结果吗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生命和灵魂,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只有如此,才可能保证司法机关得以社会公断人的地位而存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需要。
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性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其间现有的司法体制功不可没。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经济成分的多样化和利益多重性已经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我国千百年来的封建腐朽思想还根深蒂固。因此,我国现行司法活动中的弊端也颇多,主要有:1.司法的随意性,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2.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3.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严重;4.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凡此种种,导致司法不公正现象严重,司法职能不能有效发挥,追求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司法价值难以体现。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地方司法机关往往严重受制于地方某些机关,尤其是财政机关。“管钱的”管着“管法的”,导致司法机关丧失应有的权威。苍南县法院受制于苍南县财政局就是一例。在苍南县法院的审判活动中,若非我国现有司法体制的弊端,司法机关若能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司法活动,其判决结果定会两样。建立健全、完善的司法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稳定地发展的保证。追求司法公正而迫切需要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全社会的呼声。通过公正司法,达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我国全部司法活动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取向。从上述苍南县财政局诉苍南县龙港橡塑厂借款案等一起起实际案例所引发的思考,我们的结论是: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苍南县财政局某些人与骗子陈长新恶意串通,违法借贷;苍南县法院又枉法裁判。其结果是:掩护“管钱的”继续乱花钱,甚至中饱私囊,危害了国家,也害苦了孤立无援的平头百姓。听之任之,蔓延开来,势必导致党和政府丧失民心。
司法体制非改不可不改,亡党亡国,绝非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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