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摩的”加油被拒 打伤加油站员工被索赔
发布日期:2018-12-29 作者:丁嫣律师
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的摩托车到加油站要求加油,在遭到拒绝后将加油站员工沈某打伤,为索赔偿,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近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摩托车主李某赔偿加油站员工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667.6元。
2015年3月17日12点左右,在密云县太师屯镇某加油站内,李某驾驶一辆未悬挂正式牌照的摩托车要求加油。站内工作人员沈某按照规定拒绝为摩托车加油。李某强行要求加油,沈某进行阻拦。李某遂将沈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后加油站其他工作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沈某送至密云县医院诊治,经查,沈某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部、左胸部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三天。沈某为此支付医疗费1096.6元、急救车费及出诊费271元。后沈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索要各项赔偿三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加油站员工,沈某拒绝为李某没有悬挂正式牌照的摩托车加油不存在过错。李某不听劝阻,强行加油并与沈某发生肢体冲突存在过错。故李某对沈某所受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6月20日,因李某尚未赔偿,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7月2日,密云法院将李某账户中1667.6元存款扣划至法院,并发还给沈某,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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