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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QQ群相约自杀离世,「社交平台」过错几何?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18年6月8日,一则题为「儿子QQ群相约自杀离世 父亲:聊那么久腾讯不知道?」的文章,再次引爆了朋友圈。年轻的生命已然消逝,可对于尚在人间的我们,究竟该以何种眼光看待这件事,对于这种「社交平台」上进行相约自杀,法律又是如何评价的,且听小刘为您一一到来。
一、案件回顾
2018年6月8日,胡建国接到一通来自湖北武汉警方的电话,通知其警方在武汉黄坡出租屋中发现了三具尸体,经辨认,其中一具尸体被证实是胡建国的年仅21岁的儿子胡靖。
实际上,在事发以前,胡靖的女友就已经觉察到了胡靖的异常。其时,胡靖的女友小刘尚在学校读书,两人虽身处异地,但感情一直很好,每天早晚都会互致问候。事发前一周,胡靖突然失联,胡靖女友小刘百般尝试联系无果,只好登陆胡靖的QQ号,却意外发现胡靖加入一个「相约自杀」的QQ群。情急之下,小刘赶忙退出了群聊,随即便把一些发言截图发送给了胡靖的弟弟。
在收到这些QQ信息时,胡靖的家人都不相信胡靖会走上「自杀」这条路,结合胡靖的一贯表现,大家起初都觉得这只是年轻人的一时心情不好,只要在外散散心,自然就会好起来。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所有人都开始担心起来,直到那一通决定命运的电话骤然响起。
经现场勘查,出租屋内发现大量盆装未燃尽的焦炭和遗书一封,后经法医鉴定死者胡某(男,湖北人)、杨某(男,河南人)、李某(男,河北人)三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特征,初步调查系三人邀约在屋内烧炭自杀,排除案件可能。
二、自杀--生命不能承受之轻
我们必须承认,「自杀」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从投江取义的屈子到深陷抑郁坠楼身亡的哥哥,从海子到三毛,从川端康成到芥川龙之介,甚至再到上个月从天台一跃而下的庆阳少女,每个自杀者的背后都有着一段不为人知孤身一人对抗命运的故事。
汤玛斯·萨曾在《自杀的权利》一书中认为,在未来,现代对自杀所实施的禁制识政策时,与我们从现在看从前对同性恋、自慰与生育控制所采取的禁制政策一样,将会感受到相同的极端否定。当然,作为精神学家,他的观点更多是站在病理学的角度对自杀者进行分析,认为死亡是一种公民的权利之一。
但是,法律界对于公民是否享有自杀权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将「自杀」作为法外空间予以对待,因为认可或者不认可都存在巨大的道德伦理争议,比如一旦认可公民自杀权的存在,那么消防员救援自杀者,就存在侵犯他人「自杀权」的可能。反之,如果认为公民不享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似乎又与现代社会天赋人权理论基石相悖。
所以从当前法律角度上说,对于自杀者是无从评价的。换言之,只要自杀者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其自由意志范围内,对其生命的处分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三、关于相约自杀
然而,相约自杀则是另外一个概念了。按照学术观点,相约自杀,指的是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上述案件中,三名年轻人因种种原因,在网络上寻找自杀帮助,就是典型的相约自杀行为。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说,相约自杀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都死亡,因涉案人员均已死亡,是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二)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实行教唆帮助引诱行为,虽然精神上对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这一情形在现实中最典型的就是「安乐死」,但在现实当中我国的普遍伦理、社会舆论与立法实践,尚不认可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性。
(四)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六)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七)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四、「社交性」自杀谁之过?
回归到案例,除了相约自杀之外,本案之所以会引起大家的关注,实际上与自杀者利用社交平台来寻找自杀同伴有很大的关联性。那么腾讯公司作为QQ软件的运营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腾讯公司作为QQ软件的运营主体是不能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来说,腾讯公司Ω不得以任何理由获取QQ群内聊天记录,监控自杀们的聊天信息,否则就构成了违法甚至犯罪。
而且,依据侵权法的「近因原则」,并不是任何一种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都具有可归责性。
本案中,腾讯公司提供的是一种中立的软件产品,通过QQ软件,用户可以与其他用户实现即时聊天。那么从本质上讲,它同茶馆、咖啡厅或者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场所并没有本质的不同。QQ软件在本案中作用仅限于一种工具,这种工具的使用与本案死亡结果的发生之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们不妨假设,如果这一相约自杀的谈话地点发生在茶馆或者市政大厅,那么茶馆和行政机关是不是也需要承担责任呢?或者换个角度,如果自杀者在线下通过手提电话有过联系,那么作为电话网络运营商的联通或者移动是否也要承担责任?这显然是不合常理、违背逻辑的。
综上所述,虽然很同情死者的遭遇,但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自杀者的家属并没有 向腾讯公司追责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结语
一文终了,七月骄阳之下,胸中郁结难消。在最炎热的季节到来之前,又有三个年轻人提前作别人间。身为律师,深知世间的种种缘法皆有命定,然而每当看到类似的人伦惨剧仍不免泪目。二十余载光阴,或许真的有不可言说无从抗拒的苦难,死者一去,或是解脱。唯愿生者,早日作别伤痛,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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