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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如此大不相同?你与单位签的究竟是哪个?

发布日期:2019-01-07    作者:熊高杰律师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只有一字之差,究竟两者有何区别?为什么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务合同却往往申诉无门?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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