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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不是,也不应当成为杀人的借口和理由,更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正当性。

发布日期:2019-01-13    作者:李广成律师
复仇不是,也不应当成为杀人的借口和理由,更不具有法律上的任何正当性。                       
                           ——有感于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以下简称辩护词)在网上公布后,迅速引起网民和部分业内人士的普遍热议。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部分网友认为该辩护词精彩绝伦,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该辩护词有哗众取宠、矫揉造作之嫌。
下面本律师谈一下个人对本案辩护词及本案的一些粗浅看法,以期与各界人士交流探讨。
一、精彩的辩护词不等于成功的辩护词。
辩护词一改传统辩护词的严谨、就事论事、围绕事实和证据说理论证的逻辑风格,主打温情牌,充满了情怀和柔弱的恳求,而且内容素材涉猎广泛,文采飞扬,可以算作一篇精彩的辩护词。但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而言,该篇辩护词的辩护略显不足,算不上是一篇成功的辩护词。
辩护词并未对张扣扣当庭表示认罪,张扣扣依法应当构成自首(即对公诉机关所谓张扣扣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投案不属于自首的观点依法进行反驳)等技术性辩护要点进行重点论证。可见,该辩护词文采和抒情有余,说理和论证不足。
辩护词的任务是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的正确判断案件和对被告人有利的综合性意见,辩护人可以自由发挥,但不能脱离事实、证据和法律,不能以法理和情感之辩取代事实和法律之辩,尤其不能直接以价值观或道德观展开辩护,更不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进行评价。
 
二、过分强调复仇的正当性并不能让复仇正当化。
世界上,滥杀无辜的人毕竟是少数,大部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都是有原因的,可能是仇杀、情杀,也可能是财杀或其他有利益纠葛的因素等等。但是,杀人动机并不能,也不应当成为为“杀人”这个自古在自然法上即为恶的行为进行开脱和辩护的主要理由。
辩护词旁征博引,引经据典,也提到了古代帝王对仇杀的态度,但是,古代当时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与当今现代法治社会根本不具有可比性。在古代和封建帝王时代,帝王本身就握有生杀大权,本身就代表了(王)法,帝王的个人喜好甚至可以超越国家的法律,这与依法治国的当代社会完全是不同的两个世界。
在追求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文明的现代社会,刻意突出“复仇”这一犯罪动机,是无法得出,也不可能得出复仇具有正当性的。
个体与社会和其他个体的接触和交往中,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摩擦和碰撞,难免会出现利益纠葛和纷争,难免会出现个人意识里的所谓过节和仇恨,这些潜在的复仇种子说不定会在未来某个不确定的时间和事件中因为其他的理由而被引爆,如此一来,每个人都会有各自意识里的复仇理由,虽然每个个体的仇恨大小、形态、缘由各异,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复仇者。如果复仇具有正当性,那么这个社会将会是一个不可想象的局面。
王家一个人打死了张扣扣的母亲,张扣扣杀了王家三个人,那王家这三个人的后代是否也可以复仇为名杀了张扣扣的家人或后代?如此循环报仇,因果反复,冤冤相报何时是个头?是否上述所有的复仇都具有正当性?
即便按照最古老、最朴素的自然法,也应当杀人偿命。更何况,张扣扣杀了王家三个人,也违反了“一命抵一命”的自然报复的法则。
法律维护的首先是整个社会的秩序和整体利益。除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也维护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秩序利益,如果赋予或默许复仇的正当性,受害的无疑将会是整个社会。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同态复仇,只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和危险性,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复仇的对象,每个人也都将无法独善其身,每个人也都是潜在的施暴者和受害者。
 
三、若无确凿证据,不要随意指责司法不公。
司法作为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会赖以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和终局裁判者,其承载了国家和民众对公平和正义的信赖和信仰。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是保障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本质要求,是国家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的根本性保障。
司法具有天然的公正和良知,也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不能无端地对司法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和猜测。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首先相信或推定司法是公正的,除非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某个个案存在司法不公。
本案中,1996年的案件当时已经人民法院两级审理,而且也进行了申诉,但并未发现存在错判或存在司法不公的事实。辩护词中并未提到有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当年的案件中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只是引用了张扣扣解释时所说的话,这就能证明1996年的案件存在司法不公?显然不能。
 
四、辩护观点和理由要符合当前的社会及法治发展水平。
我国当前正处于持续推进改革的重要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显现和频发,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阵痛时期,社会个体与国家,与组织,与自己,以及个体之间难免出现不协调和裂痕,而“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征程在我国才开始不久,依法治国的理念被社会大众才开始接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应当得到遵守。
如果本案最终可以实现“刀下留人”,那么以后所有的仇杀案件是否都有理由刀下留人?如此一来,以后的仇杀会不会越来越多?本案如果“刀下留人”,究竟是法治之幸,还是法治之患?
在法官普遍趋于保守的成文法国家,让一个法官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惯例,别出心裁,冒着职业、舆论和其他风险,只为作出“一个可载入史册的伟大判决”,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只是相当渺茫。
当然,由于张扣扣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在整个社会和法律层面上几已确定,我们也应当理解邓学平律师在本案中面临辩护空间狭小的境况,在此情况下,换一种辩护思路,将严谨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升华为温情和艺术,搭乘社会舆论关注的列车为二审尽可能争取裁判空间,也不失为一种辩护方式和辩护策略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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