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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无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发布日期:2019-01-2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债务人出具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催收时亦未明确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时起算。

案情简介:1996年,王某就所欠梁某货款,出具一份2.5万余元的欠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其后,王某分别在2000年、2002年在欠条上签字确认货款未付。2015年,梁某诉请王某偿还欠款本息。
法z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本案中,由于梁某、王某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某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期限进行过约定,故案涉买卖合同属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梁某向王某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时起算。判决王某给付梁某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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