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要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9-02-13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刘某均是再婚,二人于2003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1月29日双方登记。婚后,刘某将自己位于顺义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卖掉,得33万元房款;刘某于2005年冬用此房款购买了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购房及装修共计花费30万元),王女士参与购房和装修的全过程,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现在王女士起诉要求,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顺义某镇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约值80万元。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意见
1、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屋应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对于房屋可以视为刘某对王女士的赠与。
2、房屋是用刘某折款(即卖掉顺义某小区的住房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刘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3、因为房屋是在婚后购买的,且未登记在刘某名下,而是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二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屋应属于,王女士应得房款的一半。
4、与第二种意见的理由相同,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王女士可以分得的份额有不同意见。王女士无权获得该房款现价的一半,而是获得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即80万元减去购房装修费用30万后的一半。
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住房要如何认定
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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