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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房东未经房客允许是否可以私自处理房客的财物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房客不辞而别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如果是一些不太值钱的物品,比如锅碗瓢盆之类的,可以视为房客自行抛弃。
而且,房客需要举证证明房间内有何种物品,不能证明的,房东无需赔偿。
    对于其他物品,特别是一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东西,,只有双方有事先的“特别约定”,最好在条款上另行签字,房东才可以进行“任意处置”。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事先约定房东有权对留置物进行处置,房东擅自清理已涉嫌侵权也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
房东可询问公证处是否能进行保全证据和财产清点。
除了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处置方式,而且该公证处仅对已经公证过的租赁合同,提供保全公证。
如果不是事先公证的租赁合同,很难保证它的真实性,贸然清理租客的物品很可能引发风险。由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办理公证,而且公证员无法与承租人联系,无法核实提交的《租赁合同》的真伪,以及承租人是否有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故无法办理出租方单方收回房屋保全证据公证。  
    此外,租赁合同只要事先经过公证即可,而不必一定是在申请保全的公证处办理的。
    “无偿处理”的约定,到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分情况,如果是价值较低的物品,如桌椅板凳之类,“无偿处理”的条款较为公平合同;如果是重大财产,该约定显然不能轻易地约束合同双方,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应公平公正的进行评判。
    如果无法公证,房东(出租人只能通过去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这样牵扯了时间精力,又增加了诉讼费成本。
故,房东签合同时最好对违约作出规定并进行公证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违约或合同届满后房东单方可以处置作出详细约定,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
如此对房客也有好处,能防范房东的擅自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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