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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公开开庭

发布日期:2019-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3月5日,重庆三中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重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诉张某毛、张某华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二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14万余元。

南川区林业局诉称,2018年8月20日,张某毛、张某华因砍伐南川区X村两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桢楠木树被涪陵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以其中“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为依据,对张某毛、张某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毛、张某华承担因盗伐国家珍贵林木而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略).3元赔偿金。

被告张某毛、张某华辩称,对两人的致害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异议,但对林业局认定其盗伐的桢楠木树的损害情况、其中一株的存活事实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有异议。

因需要对部分证据进一步核实,合议庭作出先行休庭、待争议事实和证据进一步查明后再行择期开庭、宣判的决定。

据了解,本案系《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颁布以来重庆市首例由行政机关向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个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案审判长、重庆三中院副院长陈洪表示,这类案件的审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案件的审判将有助于推进重庆三中院辖区环境司法保护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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