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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9-03-12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因认为债务人和妻子离婚协议条款涉嫌逃避债务,债权人将夫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夫妻一方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龚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4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龚某与妻子王某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2013年,吴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某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龚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22日,吴某与龚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龚某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吴某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龚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后吴某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龚某与王某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确认龚某无偿转让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系分别于2007年、2008年从吴某处借款共计400万元,至2013年9月16日判决做出时尚有464余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尚未偿还,该借款事实发生于龚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持续至二人离婚之后,龚某与王某以不知道吴某会起诉为由抗辩,该理由难以成立。龚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将双方的主要财产约定归王某所有,龚某仅享有一辆价值较低的捷达轿车并承担债务,该分割方式实质上构成了龚某无偿转让财产,在其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配方式明显对吴某主张债权造成了阻碍,吴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龚某的转让行为。故判决:撤销龚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本案中,吴某对龚某享有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吴某对龚某具有债权人资格。关于吴某的起诉是否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吴某于2014年1月22日的谈话中得知龚某离婚的事实,但难以证明吴某知道龚某与王某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情况,龚某主张其已经向执行法官及吴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龚某的律师提供了离婚协议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的起诉未超出一年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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